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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与数字货币专栏|这个五月有点猛

标题:区块链与数字货币专栏|这个五月,有点猛

原标题:区块链与数字货币专栏|这个五月有点猛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作者:刘晓宇

用动荡来形容5月份的虚拟货币市场并不为过。所有突然的变化都是从特斯拉埃隆·马斯克的推文开始的。

这个五月有点猛

5月12日,特斯拉宣布将停止使用比特币购买汽车,虚拟货币价格下跌。 5 月17 日,马斯克在Twitter 上暗示,特斯拉可能已出售全部或部分持有的比特币。消息一出,比特币价格三个月来首次跌至45000美元。其他货币大幅下跌,市场形势急转直下。

(图片来源于网络)

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三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号(以下简称“三协会公告”),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不得使用虚拟货币对产品和服务进行定价,不得直接或间接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同日,内蒙古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环保厅下发《关于受理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信访举报的公告》号文,要求全面清理关闭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5月19日晚间,虚拟货币市场出现断崖式下跌。比特币跌破3万美元大关,一度跌至2.9万美元。以太坊跌破2000美元,最低跌至1600美元,24小时内最高跌幅达48%。比特币的暴跌直接导致了一系列主流币和山寨币的瀑布式下跌。狗狗币24小时内下跌50%。此前火爆的DeFi 和NFT 跌幅均超过50%。加密货币市值蒸发近2万亿元。全网数十万人爆仓,超500亿资金被蒸发。

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委”)召开会议,要求加强对平台公司金融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活动,坚决防止个体风险向社会传导。

(图片来源于网络)

截至本文撰写之日,比特币价格已跌至33,000 美元,以太坊已跌至1,800 美元,市场热门的Filecoin 从之前的200 美元跌至58 美元,各种山寨币如随着SHIB(俗称“屎币”)和LOWB跌得惨不忍睹。

监管政策视角下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变化

虚拟货币作为新兴事物,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其法律属性。从我国的监管角度来看,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演变如下。

1、法律层面: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得到确认

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体现了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要求“加强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保护”。

司法实践中,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李胜彦、布兰登·斯密特诉严向东、李敏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明确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似乎是没有争议的。

2、政策层面: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演变

(一)将虚拟货币定性为“虚拟商品”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号文,将比特币定义为“特定虚拟商品”。其作为“货币”的法律属性被排除在外。

在2021年5月18日的《三协会公告》中,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再次明确“虚拟货币是特定的虚拟商品”,并扩大适用范围上述通知将比特币扩大到包括虚拟货币,并重申了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这仍然排除了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属性。

(二)从“虚拟商品”到“虚拟货币”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第《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号(简称“七部委公告”),强调融资主体通过向投资者募集所谓“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资产”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 “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

上述公告将比特币、以太坊等定义为“虚拟货币”;还指出,“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备法定补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排除“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属性。

(3)“非正式”将虚拟货币归类为“加密资产”和“另类投资产品”

2021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波在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数字支付与数字货币分论坛上指出,比特币和稳定币是“加密资产”。加密资产是投资选择。它们本身不是货币,而是“另类投资”。加密资产未来可能发挥的主要作用是作为投资工具或另类投资。

首先,这是一个非官方的表征。这只是央行副行长在论坛上的讲话。鉴于他身份的特殊性,似乎表明了央行对于虚拟货币的态度,或者说央行向外界释放了某种态度。监管趋势。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其次,什么是“另类投资”?

据百度百科介绍,“另类投资”是指“另类投资是股票、债券以外的非主流投资工具的总称,包括对冲基金、私募基金、房地产和场外衍生品等。 ”此外,知乎将“另类投资”定义为除传统公开市场交易的股权资产、固定收益资产和货币资产之外的投资类型,包括私募股权(PE)、房地产和商店、矿业和能源、大宗商品(如黄金) 、碳排放权)、基础设施、对冲基金、风险投资(VC)、艺术品和收藏品投资等领域。

上述定义与国内的“非标资产”有些类似,但“非标资产”指的是“非标准化信贷资产”。银监会[2013]8号文对“非标资产”的定义是,非标准资产不在银行间转让。在市场和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益权、带有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公告[2020]《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规则》号中“非标资产”认定范围扩大在银监会[2013]8号文中,但尚未摆脱非标准化债权的范围。

因此,“另类投资产品”并不等于“非标资产”。

第三,“另类投资产品”有什么特点?

传统另类投资产品具有以下特点:

(一)分散投资者投资,分散投资风险。

(2)通常具有高收益和高风险。

(三)缺乏有效监管和信息透明度。

(4)流动性差,杠杆率高,变现困难。

(5)估值困难。

虚拟货币在发展之初就具有传统另类投资的特点。不过,随着Coinbase在纳斯达克上市,虚拟货币获得了充足的流动性,变得更容易变现,部分摆脱了传统的另类投资。产品特点。

虚拟货币监管趋势

(一)在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方面,监管部门重申虚拟货币仍是“虚拟商品”,坚决排除其“货币”属性;非官方的“另类投资产品”属性尚未确立其法律地位。

(二)从金融机构监管角度,坚决禁止金融机构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活动,禁止范围从金融机构扩大到支付机构;同时,要求网络交易企业会员不得提供虚拟货币交易相关信息。服务。

(图片来源于网络)

(3)从消费者角度,从允许消费者持有、交易虚拟货币,演变为明确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消费者及关联方承担。鼓励消费者不要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活动;并在相关政策中要求“严厉打击比特币交易”。

国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号将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首次将“以虚拟货币名义吸收资金”的行为定义为非法集资,并处以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将根据行为和金额进行处罚。

(四)在采矿层面,要求“严厉打击采矿活动”;内蒙古要求全面清理关闭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此前,央行副行长李波在博鳌亚洲论坛上表示,央行正在研究稳定币和比特币的监管政策。从5月份密集出台的监管政策来看,这一说法似乎得到了印证。目前,国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活动的监管日趋严格。在这个炎热的五月,矿圈和币圈或将迎来寒冬。

(免责声明:作者授权新浪网转载本文,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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