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看待DAO 时,我们需要将它与传统的治理框架进行比较。
当我们看待DAO 时,我们需要将它与传统的治理框架进行比较。本文谈到治理机制,就涉及到美国公司法。美国公司法提倡“授权方式”,允许美国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公司自治(私下订制)。这种企业自治与基于区块链的治理理念不谋而合。
本文涉及大量公司法和美国商法的理论知识。请耐心阅读。
区块链世界里不仅仅有钱。加密世界的现代炼金术士启发了一群技术专家重新思考金融和商业世界的运作方式。这些技术人员的目标不仅仅是支付系统和其他金融工具。基于区块链的生态预示着未来世界的发展趋势:线上群体将跨距离、匿名进行协调合作,合作可能完全依赖软件。
这种新的合作形式迅速成为焦点,技术专家将其称为“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即DAO 组织。
1. DAO不是由董事会或运营商管理,而是通过民主的、高度参与的流程或算法进行管理。
2. DAO 并不在一个或几个司法管辖区内运作,而是寻求在全球范围内扩张。 DAO 汇集了数千(不是数万或数十万)成员,无论他们的地理位置、背景或信仰如何。
3. DAO 通常会尽量避免书面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法律手续,而是组织成员使用软件和代码来管理事务。
至少与现有法人实体相比,DAO 具有一定的运营效率。目前,管理超过5 亿美元资产的组织正在使用它,这表明法律体系应采取措施适应其增长和发展。 DAO可以快速汇集和部署资金,并通过低成本、精简的数字投票解决方案实施; DAO 内部控制既可以保护成员资产,又可以减少对欺诈和滥用权力的监督。
然而,DAO 并非没有挑战。理想的DAO 的设计仍在探索中,这个过程暴露了具有挑战性的治理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最终阻碍DAO 的发展和成长。 DAO 未经官方认可,不适用于现有的商业协会;这使得DAO 很难与传统商业实体进行交互,并给组织成员带来个人风险。在某些情况下,DAO 利益可能难以分类,这可能会引起证券法方面的监管担忧。
本文探讨了DAO 的性质,并重点介绍了各国和监管机构调整现有法律体系以适应DAO 的几种方式。第二部分概述了DAO 的定义及其好处,其中分类法可以帮助理解DAO 的不同变体。第三部分描述了DAO 当前面临的挑战,并概述了采用DAO 的潜在方法。
DAO 的定义和潜在好处数千年来,为了应对不同历史时期的业务挑战,各种组织层出不穷。例如,罗马人设计了各种商业实体(如societas peculium和societas publicanorum),通过促进利润分享和有限责任,使各方能够在履行国家合同的同时从事一系列商业活动。在中世纪,意大利人开创了早期版本的有限合伙企业来为海上贸易提供融资。 16 世纪(大航海时代),随着欧洲在全球范围内运作,股份公司在英国和荷兰诞生。从1811 年工业时代开始,现代企业推动了美国的崛起。当时,纽约政府允许私营部门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组建自己的公司结构。近几十年来,20世纪70年代动荡的能源市场使有限责任公司复苏,使大型国有企业在与中东石油供应商打交道时有机会开拓国际石油和天然气市场。
随着我们的世界变得越来越数字化,开发者不断寻求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来进行团队决策、资本积累和资本部署。这些被称为DAO 的数字原生组织预计将成为互联网时代的主导组织结构,至少在其创建者看来是如此。
DAO简介DAO被认为可以解决软件开发人员面临的棘手问题,即如何管理开源代码技术,该技术在设计上涉及高度自治的软件。这些问题首先出现在区块链生态系统中,但随着开源技术的发展和自动化软件的日益普及,DAO可能会从区块链领域扩展到其他行业。
DAO 的定义仍在不断演变,但就目前的形式而言,DAO 是指支持区块链、智能合约和在互联网上运行的数字资产的组织,并且从诞生之日起就具有向全球扩展的能力。目前,由于DAO 本身的数字化、易于加入和全球性,预计将建立在现有法律实体的基础上并对其进行改进。
智能合约是管理成员之间交易的粘合剂。智能合约定义了防篡改规则,帮助组织系统化运营。由于这些特征,DAO 与当今的企业和公司有些不同,后者依赖成文法和通常的书面文件来定义组织的规模和边界。
对于DAO 的许多成员来说,智能合约的法律至关重要。他们相信代码就是法律。该代码形成了一个具有难以更改规则的有凝聚力的网络,并建立了与DAO 交互或参与的标准和程序。
基于这些特点,区块链技术可以创建成员之间点对点协作的组织;如有必要,成员还可以在不依赖中心化实体或中介机构的情况下进行价值交易。受开源协作的启发,DAO 使用协议和系统将人们连接在一起,以实现共同的社会或经济使命。
DAO 最基本的功能是依靠智能合约赋予人们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使用组织资产的能力。智能合约和底层区块链跟踪组织会员资格,而会员资格除了购买之外,还可以作为奖励(通常以代币的形式)分发给用户,以换取资金、用例或资源。其次,会员资格赋予参与者特定的权利:有些DAO赋予会员分享利润的权利,而有些DAO则提供访问、管理或转让资源或服务的权利,人们还可以凭借会员资格参与决策。
DAO 往往在几个关键方面不同于现有的组织结构。首先,DAO通常缺乏正式的管理者,其DAO成员之间的隐性关系不是受托人关系,而是成员之间的平等关系。其次,DAO 的成员资格不一定是永久的,也可能是临时的。成员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加入该组织,也可以由于缺乏兴趣、更好的机会或其他原因退出DAO。
DAO 治理层级较少,通常更多地依赖于团队共识。这些新组织不一定依赖董事会或首席执行官;相反,越来越多的DAO 通过分布式共识进行管理,使用智能合约来收集成员的投票或偏好(即参与式DAO)。第二个,更新兴的DAO阵营(算法DAO)的目标是本质上完全算法化,底层智能合约可以控制DAO的所有功能。 DAO生态系统可视化如下:
算法DAO 完全符合协调社交互动的软件,例如比特币、以太坊和其他基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协议。参与式DAO 正用于传统商业活动(例如风险投资融资);并正在探索作为管理在以太坊上运行的智能合约的开源技术。
后一种参与式DAO 形式也许是最重要的。因为智能合约一旦部署到区块链上,本质上就很难修改和改变。智能合约具有防篡改和自主性,这会带来监管挑战,并且在出现技术或监管问题时软件用户很难对其进行修改。
参与式DAO 有助于减少更自主的智能合约的缺点。通过DAO,初始开发人员可以将正在进行的决策转移给软件的用户和支持者。这些DAO 的成员通常有权设置底层智能合约所需的参数,以及更新智能合约本身。治理决策通过投票进行,投票权重通过分配给用户、开发者和投资者的代币来衡量。
这些参与性DAO 组织预示着未来开源技术将由其用户或代币持有者管理,他们将致力于基于智能合约的底层技术的持续开发。这些治理代币限制了开发者并防止他们对用户造成损害。
B. DAO 的已知好处
早期的例子表明,DAO 可能在多个方面具有运营优势,至少与现有的法律组织结构相比。参与者只需在手机或区块链钱包上点击几下即可向DAO 贡献数字资产并成为会员。得益于区块链技术,资产转移只需几秒(甚至几毫秒)。数字资产可以在区块链网络中顺利转移,无需金融机构层层审核。相反,验证器将块添加到底层数据中。
由于这些特点,DAO使得不同人群能够通过互联网汇集资金,其融资能力堪比ICO。从2016 年底到2018 年中期,企业家通过代币销售筹集了数十亿美元,用于开发新的软件应用程序、网络和平台。这些相同的功能在DAO 中实现。与为单个项目融资不同,DAO 用于汇集资金并从事风险投资或其他形式的投资活动。
DAO 还通过算法系统部署投票方案来简化群体决策。 DAO 参与者可以签署链上交易并记录链上投票,投票权重根据资本百分比、所有权或治理代币评估。通过链上投票,DAO 成员可以通过密码方式验证成员投票结果。 DAO 将向组织成员(也可能是公众)开放公共审计,以确保决策程序得到遵循,并减少误判投票的可能性。智能合约还提供代理投票,降低传统代理投票的成本,降低征求会员反馈和意见的成本。
DAO 的影响是广泛的。首先,由于DAO 的决策过程更加透明、安全和自主,因此预计将比现有法律实体更具响应性。通过链上投票和记录,参与式DAO实现了高度透明的投票过程,同时也避免了有争议的决策、欺诈行为并减少了低级错误。
其次,由于其数字化特性,参与式DAO 的投票机制简单且成本低廉。投票不再需要纸质邮件或安全的电子代理服务。因此,基于DAO 的投票通常是持续进行的,而不仅仅是在预定时间内进行。与中心化管理者相比,DAO 成员可以在经济上在组织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成员的参与和投入可以左右DAO的发展方向。
第三,参与式DAO 融合了众多利益相关者的信息和反馈。事实上,技术人员希望让更多的人参与DAO 相关决策,从而消除对一名或多名中央管理者的需求。如果这种方法有效,它可能会质疑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即向董事会等重要职位分配管理权力。
例如,DAO 通常会在成员之间划分职责并部署智能合约代码,以便在未经多方明确批准的情况下无法处理任何与DAO 相关的交易。从这个意义上说,区块链的不变性使得组织无法控制规则的制定,任何内部人员都无法修改、规避或妥协规则。目前参与式DAO 还需要正式投票来确定资金是否可以用于特定目的。任何DAO 成员或个人,除非是唯一参与决策过程的成员,否则不得单方面转移资金或诈骗组织资产。
还有其他DAO 允许成员控制存储在组织中的资产。最近越来越多的DAO上线,为会员提供智能合约执行机制,让会员一键提现。如果成员不再为DAO 服务,他们可以收回全部或部分贡献的资产。这种行为被技术专家称为“愤怒提现”,它保护了成员的下行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存入DAO 的任何资金。成员有权投票决定是否部署资金,如果不同意组织的决定,也可以撤回这些资产。
DAO 的目的是培养更强的信任,即使成员不知道组织内现有的关系。这种相互未知的关系可能反过来会产生竞争优势并创造更多的财富。
C.DAO 和传统治理
DAO运营的优势表明组织将更多地依赖企业自治和事前治理机制,而不是事后监督和执行。这种趋势在传统治理领域已经开始发展。股东和公司董事会越来越依赖内部规则和法规来组织大公司的治理,而公开交易的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则依靠更复杂的运营协议来安排公司治理。由于这些协议消除了信托义务,因此允许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条款(例如批准涉及利益冲突的交易)。
智能合约可以以更具确定性的方式构建组织,因为代码提前对成员之间的合作做出了详细规定。区块链的不变性此时就起到了控制层的作用。智能合约取代事前治理,各方在监督和执行上的投入将减少。由于各方不太可能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因此基于区块链的治理可以减少不确定性并增加组织内的信任。
如果支持DAO 的软件按预期运行,那么创建的复杂性和成本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低。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尝试这些新的组织形式,各种专业的(经过审查的)智能合约可能会出现; DAO 将会涌现,以协调越来越多的市场和非市场活动。
如果创建和部署DAO 的成本降低,DAO 可以(至少在理论上)协调越来越多的人的操作。这并不奇怪。正如罗纳德·科斯所认识到的,技术进步“如电话和电报往往会在空间上降低组织成本并增加公司规模”,特别是“技术导致管理变革”。向下。目前主导经济格局的中心化和等级制组织最终可能会让位于DAO,DAO 主要由具有共同目标的松散成员组成,并通过智能合约进行协调。
美国法律下DAO 的法律问题如果DAO 被广泛使用,则需要克服各种法律挑战和限制。
A.分布式治理的风险——需要团队共识成本来鼓励成员参与意愿
传统上,商业组织的治理是通过“董事会”进行的,而公司的治理文件、相关附带协议、交易所上市标准均由法律规定。目前,DAO组织实际上只将治理存储在智能合约中。链上治理的影响不仅限于对现有组织形式的渐进式改进,采用区块链技术实现特定功能。它还带来了DAO,它使用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作为其主要或唯一的治理来源。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基于区块链的治理的出现意义重大。智能合约有望清除个性化治理的障碍。链上投票机制让更多的人参与决策成为可能,至少比繁琐且昂贵的收集和验证选票的系统要好。基于智能合约的投票协议使一些公司能够实现股东之间决策权的个性化分配。
即使避免了中心化管理者的独占权力,DAO 仍然必须应对与治理相关的挑战。而且,鉴于DAO 仍处于起步阶段,DAO 的最优治理结构的形态还远未确定。智能合约可以提供一定的运营效率,但不能减少其社会和政治维度。人类并不是完全理性的,也不是无所不知的,这限制了DAO成员的治理能力。
这些风险在参与式DAO 中尤为突出。即使智能合约简化了决策过程,达成团队共识的成本仍然存在,这反过来可能会挫伤参与式DAO 的行动能力。虽然区块链技术可以加快民主进程并降低其成本,但通过分布式共识的直接投票可能很难实现,因为它需要人们不断参与和关注组织的活动。对于许多人来说,收集信息来做出明智的决定可能过于耗时且复杂。那么问题来了,DAO 与等级更高的组织相比是否同样高效?持续投票产生的社会摩擦最终可能会限制组织产生社会和经济效益的能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参与式DAO 已经在尝试不同类型的投票机制,以鼓励成员参与治理相关决策。例如,为了奖励DAO 成员的长期参与,一些DAO 根据成员支持提案的时间为投票分配更多权重。其他方法包括二次投票(与多数规则投票相反),它根据成员为给定结果支付的意愿来评估群体共识。未来,DAO甚至可以探索预测市场的方向,减少相关决策的摩擦,以遏制潜在的选民冷漠。
由于这些风险,一些技术专家更喜欢让DAO 完全由算法管理。尽管表面上很有吸引力,但即便如此,DAO 并没有完全消除治理决策步骤。这种DAO 隐含地要求成员同意并遵守底层代码定义的严格规则。因此,选择是否参与DAO 本身就是一个治理决策。
虽然与更具算法性的DAO 交互的简单性和易用性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它仍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漏洞。如果构建DAO 的底层软件包含错误或其他漏洞,DAO 成员的选择极其有限:他们可以停止参与DAO,或者可以修改DAO 软件并创建DAO 的“分叉”,从而允许其他人将他们的注意力和潜在资产转移到新的人身上。在DAO 上。
对于算法DAO,决策仍然存在。当群体共识不是通过投票而是通过简单使用代码来达成时,当底层软件出现问题时,治理决策往往会出现泡沫。在危机时期,成员必须选择支持哪些软件。如果不可预见的问题影响DAO,DAO 可能会遇到致命问题,无法长期生存。这些风险尤其存在于规模较小的DAO 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指导,较小的DAO 可能会解散,成员会失去所有积累的价值。
B. 有限责任制度——DAO不能享受有限责任和法人资格的好处
除了治理问题之外,DAO 没有获得任何正式的法律认可。这给DAO 成员带来了潜在的责任,使成员承担了组织的责任和义务。 DAO 仍然处于传统系统之外,这限制了它们与更传统的合法企业互动的能力。
创建法人实体(无论是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长期好处之一是能够保护组织所有者的个人资产免受债权人的侵害。由于法律体系不承认这些组织结构,DAO 无法默认享受这些好处。
例如,在美国,为营利而成立的DAO 很可能被视为“普通合伙企业”。因此,如果该组织损害第三方或无法偿还债权人,DAO 就无法保护成员的资产。如果这样的DAO 被定性为普通合伙企业,那么DAO 可能很难吸引成员,尤其是那些拥有大量资产的成员。大公司、机构投资者和其他受监管的商业实体可能不愿意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支持DAO,因为担心自己的资产面临风险。
然而,各州法律已经在努力让传统商业实体适应DAO。佛蒙特州立法机关的两院都通过了该州有限责任公司法的修正案,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定义为“基于区块链的有限责任公司”。该立法特别授权这些企业“通过区块链技术实施全部或部分治理”。换句话说,它专门授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用“区块链技术”取代传统的治理工具。
有人可能会说,这样的立法最多只能澄清已经确立的事物的地位。可以说,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并不禁止基于代码的运营协议。即便如此,立法对区块链治理的认可确实赋予了它一定的合法性,并为参与者指明了从法人资格和有限责任中受益的道路。随着区块链业务变得更加主流,同时拥有有限责任和法人资格对于企业家和投资者来说将变得更加重要。
事实上,美国法律普遍支持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美国商法体现了一种有利的方法,为公司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来自行组织其商业事务。目前管理公司和其他商业协会的法规主要由“默认”条款组成,这些条款仅在一方未能“选择退出”并执行其他规则的情况下适用。强制法虽然并非闻所未闻,但并不是美国商法的规范。通过仔细规划或选择不同实体,通常可以避免少数群体强制法。尽管授权法几十年来一直主导美国公司法,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从历史上看,美国商法仍然存在被删除或放弃的强行法残余。历史背景不再赘述。
《赋权法案》不仅得到实施,而且有理论支持。这些公司契约论者认为,公司和其他法律实体本质上是契约性的,只不过是“公司创建时确定各种资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文件”。所谓的规定只是形式合同,允许组织者采用“现成的”合同条款,从而节省谈判和起草定制合同的成本。
然而,合同不仅仅是描述性的。它告知“现成”合同的内容以及各方可以偏离这些合同的程度。由于国家提供的现成合同主要作为降低交易成本的工具,公司契约论者认为,这些合同应主要由“多数”默认规则组成,这些规则“反映最知情的人最常选择的条款”。正如费舍尔所说的伊斯特布鲁克所说,“如果每种意外情况的公平协议成本足够低,人们就会同意进行谈判。 ”
“因为这些规定是大多数(但不是全部)人都希望遵守的规定,所以那些喜欢其他条款的各方也应该能够采用他们喜欢的条款,而不会产生第三方影响或市场失灵。根据《法律与经济》强制法可能效率低下,但它也允许当事人选择自己喜欢的规则,而不是遵守相关法规中的规则。
(这里是公司契约论与强行法理论的较量。理论上,公司契约法极大支持美国各州倡导的赋权法,允许公司在内部制定自己的章程,而不是完全依赖标准合同强行法理论考虑到更多元化的人群,例如上市公司股东的需求,我们通过执行某些规定来保护这些人的利益。)
结果,事前企业自治(亲私人排序)的想法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等非法人商业实体领域。尽管这些治理结构长期以来被认为允许相当大的灵活性,但特拉华州立法机关在2004 年修订了《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法》:其中规定该州的法律有利于合同自由,并明确允许免除信托义务。通过这项立法,特拉华州立法机关对公司自治做出了强烈而明确的偏好。 DAO 与美国公司法支持公司自治概念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
从公司的契约理论来看,这可能会对传统商业协会的持续效用产生影响。如果链上治理可以降低企业自主成本,那么企业可能就不需要依赖现成的合约。一些商业组织者似乎认为没有必要建立一个正式的法律实体。链上治理很可能最终会减少(甚至可能取代)传统商业实体的治理方式。
然而,我们却忽略了商业实体形成的其他原因。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原因之一。即使不需要治理规则,成立实体也是确保有限责任、资产分割和享有单独法律身份(例如以实体名义提起诉讼的能力)的一种方式。即使出于治理目的而组建商业实体似乎没有必要,也不能排除其他原因,特别是有限责任和法人资格的便利。为了使基于区块链的治理成为主流,参与者需要一条明确的有限责任路径。合同对手方需要确定他们正在与谁打交道、正在与什么打交道以及可使用哪些资产来履行其合同义务。从政策角度来看,重要的问题似乎是立法者应在多大程度上接受链上治理作为传统治理的替代方案。
早期的努力提出了有关将链上治理与传统商业实体整合的进一步问题。传统的公司治理包括多种机制来填补“契约”中的“空白”。信托义务就是其中之一。在公司契约论者看来,信托义务是处理不可能的合同的务实方式。在所有情况下,信托义务提供了事后可执行的一般原则,而不是事前规定信托人的义务。当法律决策者被要求确定某项行为是否违反公司董事的忠诚义务时,他们都会引用“信托义务”的术语。就商协会而言,围绕企业自治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是否应该修改或取消强制性补充。如上所述,在非商业协会方面,企业自治的倡导者基本上赢得了辩论,并在放宽企业信托责任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即使对于非社会主体,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义务的强制性补充仍然是必要的。
是否有一个机制来不断填补法律漏洞是DAO提出的问题之一。由于目前参与式DAO 的各方都是基于代码机制来安排交易,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依赖开放标准和修补法规来提供整个DAO 治理解决方案。然而,这些传统标准与DAO 架构并不一致,或者说用自然语言合约来补充智能合约显然是不合适的。
虽然将传统法律文件纳入DAO 具有一定吸引力,但也存在缺点。首先,使用法律文本来描述智能合约的底层机制会产生潜在的歧义。这种误译在成员之间引起了争议,并迫使法院评估是否应优先考虑代码或自然语言条款。其次,法律协议增加了创建DAO 的成本并降低了潜在的效率。 DAO的成员原本计划使用智能合约作为管理事务的主要手段,但现在需要建立法人实体来区分法律默认规则。聘请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与DAO的理念相悖。
结束
该技术的一些用例符合现有的政策和法律框架。正如本文所讨论的,DAO 正变得越来越重要。早期迹象表明,基于区块链的治理将对公司的治理方式产生重大影响,无论是通过数字化传统治理机制还是提供全新的组织方式。因此,有一种强烈的观点认为,美国商界需要适应基于区块链的治理,探索在传统商业机构的约束下运作的可能性。根据单一股东公司和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频率,资产分割、有限责任和其他单独法人实体的设施也是建立商业实体的原因。因此,想要链上治理的企业家和组织者仍然需要保证企业的独立合法存在。诚然,DAO的出现和扩展会面临挑战,因为它与传统的商业法和基于其的组织形式相交叉,但人们不应该错误地认为DAO对传统法律体系怀有敌意。相反,当区块链被视为一种让各方自治的工具时,其与美国商法所倡导的“赋权方式”的一致性就显而易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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