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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文是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刘玉书是中国人民大学重阳研究员。本文于10月11日发表于《经济日报》。原标题为《区块链发展亟待有效监管》。
近年来,区块链作为一项技术创新受到各方关注,如何加强对区块链的监管也成为新的话题。目前,区块链正逐渐开始脱离加密货币独立发展,尤其是与行业融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推动区块链行业健康规范发展,除了技术监管外,还应从制度层面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自2008年中本聪发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以来,区块链已经走过了10个年头。近年来,区块链逐渐开始独立于加密货币发展,区块链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区块链“脱离虚拟、走向现实”趋势明显
首先,区块链的发展呈现出“脱离虚拟、走向现实”的趋势。从全球来看,根据IDC数据,2018年金融业占全球区块链市场份额的60.5%,制造业和资源业占17.6%,服务业占14.6%,公共部门和基础设施行业占分别为4.2%和3.1%。 %。此外,根据德勤2018年4月的统计,消费品和制造业是采用区块链技术最快的行业。
我国的区块链投资总体上也呈现出向产业倾斜的趋势。据统计,截至2018年3月31日,我国区块链融资案件中,与实体经济相关的案件数量最多,达到65起。其次是金融行业的8家企业,然后是各个互联网平台。预计未来几年,区块链与制造业、消费行业的融合将会更加广泛和深入。
其次,各国企业对区块链技术投资较为谨慎,主要涉及监管问题、项目可执行性、安全问题以及投资回报不明确等问题。
第三,算力仍然是区块链发展的瓶颈。当前的区块链应用很难在安全性、低成本和易用性之间取得平衡。
四是区块链与物联网、边缘计算在产业化进程中融合发展的趋势明显。据IDC预测,到2020年,全球将有约500亿台智能设备连接到互联网,其中40%的数据需要边缘计算能力。边缘计算具有强大的市场潜力,是当前各服务提供商争夺的热点话题。
第五,在我国整体产业转型浪潮下,随着智能制造的升级和工业互联网系统的广泛应用,新的商业模式或将出现。区块链与产业的结合,符合我国“数字化”建设的趋势。区块链在我国工业物联网建设和智能制造升级中的应用过程中,应关注算法和物理设备权责体系的界定、智能制造标准制定思路的转变、5G以及边缘计算、区块链与物联网结合发展机会等问题。
区块链发展需要关注五个方面
区块链产业化是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落地的重要探索。在此过程中,要加强监管,警惕风险,防止借技术之名炒作。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以区块链、量子计算等为噱头的概念炒作和金融诈骗的打击力度。目前,以区块链、量子计算等新概念为噱头的炒作和金融诈骗已渗透到部分农村地区,相关监管工作亟待加强。
二是依托“一带一路”倡议,尽快启动自主互联网重构。近期的中美贸易摩擦和区块链的发展趋势表明,国际互联网只有建立在独立的基础设施体系之上,才能发展自己独立的算力。未来的全球互联网体系不会走向统一,而是走向二元甚至多元对立。越早开始建设独立的互联网基础设施,未来的损失就越小。
三是客观认识“系统集成能力”与“创新能力集成”的差距,构建“倒金字塔”结构的创新权责体系。我国已经具备较强的工业生产和系统集成能力,但在当前从“中国制造”到“中国智造”的系统升级过程中,创新能力集成不足的问题也暴露出来。主要表现是个体人才的能力无法有效融入到组织体系中。问题的关键在于,传统的生产组织具有“正金字塔”结构,技术人才在底层,决策者在顶层。最底层的人是所有尝试和错误的第一责任者。要实现创新能力的整合,必须把“金字塔”组织结构倒过来,顶部朝下。让管理决策层承担全部试错责任,把底层技术人才提升到顶层,把基础创新导向与领导权责体系紧密结合起来。
四要进一步加强人文社会科学建设。文化监管和网络传播净化问题不能放松,更不能放任不管。还需要进一步投入相关监管技术的研发。更重要的是,要加强数字时代人文社会科学建设,形成以系统基础理论为基础的防范机制。
第五,尽早启动个人隐私产权界定相关工作。随着数字化发展的加速,个人隐私的价值也在快速增长,相关问题需要国家重视。这是对区块链等去中心化发展模式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起点。
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加强监管
事实上,我国在区块链技术监管方面走在世界前列。我国目前是世界上少数能够在区块链和加密货币技术架构层面提出与时俱进的发展标准和监管要求的国家之一。然而,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日益普及和应用,除了技术层面的监管之外,法律、政策等制度层面的监管也变得越来越紧迫。
首先,要建立区块链用户——中介平台的连带责任监管制度。尽管参与区块链交易的主要用户使用假名和身份,但由于区块链分布式账本的透明性,政府执法和监管部门仍然可以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相关技术有效识别依赖区块。能够锁定参与可疑交易的人员。建立区块链用户监管体系最重要的目的是政府可以保留追究区块链上买家和卖家的责任。区块链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性具有“刺激”更多想要进行非法交易的用户的特性。因此,只有同时建立犯罪需求、供给、平台三方的连带责任制度,才能真正有效震慑区块链平台的违法行为。
二要加强区块链信息传播监管。由于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公众很难判断区块链服务和产品的质量。政府应考虑加强对区块链信息传播的监管,减少各类非法机构利用区块链概念通过购买搜索引擎或社交网络推送服务等方式进行传销诈骗,实施诈骗行为。
三是加强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监管。目前基于区块链的网络是从依赖互联网的数据交换发展而来,运行在TCP/IP协议上。这为在国家不直接参与区块链监管的情况下实现区块链的有效监管提供了起点。政府可以通过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出相关要求并制定相关政策,有效控制区块链业务的进入和退出,实现对全国区块链业务的不同程度的监管和控制。虽然区块链应用程序可以使用加密和匿名技术来掩盖其身份并防止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检查其数据,但也存在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例如,如何利用深度包检测等技术来进一步监控互联网流量。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监管可能会影响区块链的网络响应速度和应用使用的稳定性。这是区块链中介平台、互联网服务商和政府之间磨合和制度博弈的过程,需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四是加强对硬件生产企业的监管。区块链的应用与算力密切相关。除了算法之外,区块链所依赖的算力还与硬件息息相关。监管硬件厂商的意义在于,无论区块链未来向哪个方向发展,其所依赖的硬件都离不开政府和实际法律的管辖。对区块链相关硬件制造商提出相关制造和设计要求以配合监管已有先例。例如美国《国土安全和爱国者法案(2002)》等对产品制造商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因此,在区块链应用领域,也可以考虑明确对涉及区块链的硬件厂商提出监管要求。
五是加强区块链市场监管。一方面,传统的市场监管方式仍然有效。区块链市场的运行仍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例如,必须有足够的加密货币来支付维护智能合约的维护成本。随着区块的不断增长和发展,与区块链的每一次交互最终都是一次经济交易,参与网络的各方都扮演着经济角色。因此,运营区块链的成本会影响网络参与者的行为,包括软件开发人员和部署智能合约的用户。区块链的这些运行特性并没有超出传统市场规律的范围,常用的市场监管方式在区块链领域仍然可以实施。例如,通过调整存储数据或执行智能合约的成本,政府可以对整个区块链生态系统产生影响。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影响二级市场上区块链原生数字货币的价值来影响区块链上执行的交易价格。
区块链技术仍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现阶段,政府可以通过影响软件开发商和硬件制造商、监督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运作来实现有效监管。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区块链的监管是一个持续动态的博弈过程,问题与监管的互动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