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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监管立法 我们不妨“以链治链”

标题:区块链监管立法,不妨“以链治链”

视觉中国

随着中央层面明确区块链技术融合应用在新技术创新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区块链产业发展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与此同时,区块链行业正在部分重构金融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由于区块链具有点对点、无国界、无主权、无特定法律责任主体等特点,在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金融等领域的风险。这就需要国家提供规范的监管乃至立法来促进区块链行业的安全有序发展。

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国际合作

首先,这种禁令模式单纯依靠一个国家来监管是非常困难的。为此,我们首先建议监管机构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国际监管。特别是与美国、西欧、日本、韩国等虚拟货币市场发达的地区进行合作。

二是明确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义,分类明确。金融领域是区块链应用的重要领域。目前,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位尚不明确,这对监管政策产生了负面影响。

此前,由于ICO(区块链项目首次发行代币,募集通用数字货币)出现混乱和投资炒作,央行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全面叫停ICO。

正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所言,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给出明确的界定,以更好地规范发展并消除混乱。

我认为,未来监管部门或许可以鼓励一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推出ICO监管沙盒园区,并通过当地相关专业机构的注册、审核和沙盒测试。在未来的具体监管指引方面,我们建议央行自上而下设计规划基本监管框架,证监会牵头出台具体规则并监管业务运营。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关于ICO发行的代币的法律定义,中国未来可以参考瑞士和新加坡的经验,根据代币的经济功能进行分类——支付代币、应用代币和资产代币。

对虚拟货币和各种ICO代币进行分类的意义在于帮助监管部门快速确定ICO项目应遵守的具体法律法规。同时,ICO项目方在发行代币之前也可以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第三,未来证券领域将考虑增加募集资金小额豁免制度,同时在立法中拓展“证券”概念,以适应时代变化。

《证券法》,小额募集资金豁免一直是学者们倡导的证券法修改的方向。为了规范ICO融资活动,可将ICO发行的类证券代币(即STO)纳入《证券法》的监管范围,同时扩大了法律上“证券”的范围和概念。

因此,我国《证券法》及刑法相关的证券犯罪今后应适当扩大和调整,以适应新的技术趋势。在修订《证券法》时,我认为我们还可以借鉴新加坡和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打造“小额公开发行豁免制度”。

用法律规则塑造区块链技术规则

四是加强合格投资者门槛和投资者风险教育。

多年来,区块链领域的个人合格投资者和机构合格投资者更多的是一个理论概念,一直受到学者们的争议和讨论,并长期处于法律真空状态。除专业投资机构外,法律对个人投资者的准入门槛尚无明确规定。

过去,ICO炒作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对投资者来说没有门槛。个别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长期以来向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提供(甚至诱导)期货合约交易。大量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甚至引发交易平台投资者极端维权事件。此外,一些境外ICO融资平台仍无区别地向中国居民开放。因此,未来若谨慎开放ICO融资或虚拟货币交易,必须严格设定相应的投资者门槛。

具体到区块链领域的法律规制和监管,区块链给立法和监管带来的挑战需要监管者和立法者改变固有思维。

借助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法律和合同条款可以转化为简单且确定性的基于代码的规则,并由底层区块链网络自动执行。技术规则将越来越多地承担与法律规则相同的作用和功能。政府可以使用法规来确保人们遵守法律。

通过将部分法律转化为技术规则,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底层技术框架来执行,从而减少监督和持续执行的需要。政府使用区块链技术作为监管技术对监管机构和整个社会都有好处——降低合规和执行成本、自动执行法律、减少法律文本固有的不确定性。如果这些系统获得主流采用和政府支持,将导致新的监管框架的创建。除了简单的禁令式监管之外,这一理念还为中国提供了极其有用的启示。

不受第三方干预的代码可以部署在区块链上。如果监管机构鼓励区块链项目方将一些法律转化为代码,推动区块链领域的软件自治,就可以协调不特定主体的合法利益。

目前,区块链技术还远未成熟。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塑造新的规范,影响代码规则,最终通过软件实现区块链内部治理的部分内容,以节省监管资源。

尽快推动区块链领域审慎监管

最后,笔者认为,在把握好鼓励金融科技创新与风险控制之间平衡的前提下,政府的监管思维应该及时跟进,推动区块链技术与监管技术的融合。

此外,相关监管措施既有灵活约束,也有硬性规定。对于前者,比如监管机构进驻区块链项目所在地进行调查;发布虚拟货币交易相关调查报告;发布投资者风险提示;上市高风险交易平台、区块链融资项目或保荐人名单等。

此外,监管机构应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自律章程建设和行业自律实践,在国际上已经尝试多年的“监管沙盒”和我国的监管沙盒基础上,推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区块链沙盒。长效“试点”机制。盒子工业园。

综上所述,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防范风险的长效监管机制和国际经验来看,我国应尽快推进区块链领域的审慎监管。

邓建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李冰冰校对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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